通化市红色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支持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