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加快通往主要红色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建设;具备条件的,设立红色旅游专线。

城市公共客运、道路客运线路和站点的布局和设置,应当充分考虑沿线红色旅游景区(点)的交通需求。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