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红色旅游项目发展用地,重点支持符合投资、产值、就业、产业规模等要求的重大红色旅游项目用地。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