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红色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支持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红色旅游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开展红色旅游的企业和红色旅游项目的开发、运营给予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