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红色旅游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措施,对促进红色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