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红色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十九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红色研学的指导,打造红色研学基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域内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来通化开展红色研学活动。支持红色旅游与党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结合,打造“重走抗联路”等弘扬东北抗联精神、抗美援朝精神的研学线路,开发沉浸式红色体验实践项目。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