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红色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十七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旅游业经营者丰富红色旅游线路,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红色旅游精品线路。鼓励、支持旅游业经营者创新产品业态和经营模式,推出品质化、定制化、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