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红色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十五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旅游资源,在红色旅游资源富集区建成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