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旅游资源,在红色旅游资源富集区建成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