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红色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红色旅游与康养、文化、农业、工业、交通、体育、教育等融合发展。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引导红色旅游与绿色生态旅游、文化遗迹旅游、边境风情旅游等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