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红色旅游与康养、文化、农业、工业、交通、体育、教育等融合发展。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引导红色旅游与绿色生态旅游、文化遗迹旅游、边境风情旅游等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