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法制委员会进行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