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