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