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