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和审查第六十二条有效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存在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之间对备案规章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