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