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常务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

(一)超越立法权限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不适当情形。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