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十五日前在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或者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