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