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