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五十四条有效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