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