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