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人员、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