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