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根据需要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法规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重大问题的协调情况等内容进行解读。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聘请的立法咨询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旁听会议。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