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湿地的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示区界,标明管护责任单位、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