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二)配合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

(三)组织日常巡查,制止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

(四)消除湿地有害生物的危害,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救护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

(六)其他与湿地保护、修复等相关的义务。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