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二)配合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三)组织日常巡查,制止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四)消除湿地有害生物的危害,并报告有关部门;(五)救护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六)其他与湿地保护、修复等相关的义务。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