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将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水利风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并在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