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乡土湿地植物恢复、有害生物防治、保护候鸟迁徙路径栖息地等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维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