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控制水源涵养区、蓄滞洪区和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保护和改善湿地水生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