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闽江口、福清湾等滨海湿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采取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维系湿地底栖生物等保护修复措施,维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