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将规划矢量数据交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