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湿地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与湿地保护相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湿地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