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