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等湿地资源情况开展普查调查,组织科学评价并依规定建档。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