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

(二)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灌溉用水;

(五)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

(六)以建设庭院、农业设施或者农业园区等为名,违法违规占用黑土地;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