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企业设立科研机构,引导和支持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