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制定优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并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制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已颁布实施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