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扶持企业成为科学技术创新的主体,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特点,在科学技术投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人才培养、提高职工素质和技术标准、质量指标等方面制订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企业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有市场前景的产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