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性劳动,鼓励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政府应当设立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基金,对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