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