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