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新创办的科学技术型企业享受省、市等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