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和资金资助。科学技术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市场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