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经认定为国家级或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依法享受财税等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