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投入及经费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依法对科学技术项目和经费进行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