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一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关于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的补贴、工作岗位和职业健康卫生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