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对高技术人才的引入和重用,鼓励科学技术人员流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