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投入及经费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其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支出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一,并实行专项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学技术专项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