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的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及其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